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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5月1日起施行,解读来了!

4月2日上午,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二级巡视员高黎明就“《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接受国家邮政局网在线访谈。

问: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5年开始施行,到2020年全面修订,间隔的时间并不长。这次修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修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是行业管理工作新形势、新需求所决定的。邮政快递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是国内国际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邮政强国建设离不开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合法、规范的行政执法能够推动行业更好发展。

无论是日常管理中,还是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大量执法工作。对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保护业内企业、广大用户的切身利益。2015年原办法施行以来,国家邮政局加强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先后对4000多名干部实施执法资格管理,组织全系统累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600多件,调阅执法案卷1500多份,法治建设考评工作稳步推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推动邮政快递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各部门、各地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一些地区组建了邮政监管县级机构,执法重心进一步下沉。

原办法的制度安排出现了与顶层设计、工作实际不相匹配的问题。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更好规范邮政行政执法行为提上了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问:《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不是修订程序很严?主要的修订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下位法,效力高于国家邮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2018年,国家邮政局着手研究修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按照“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层级监督”的思路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政策法规司先后多次听取基层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相对人等主体的意见,并反复研究讨论,在总结原办法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破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修订草案。

2019年2月,国家邮政局推动《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工作列入规章立法计划。2019年5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交通运输部网站、国家邮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同时书面征求相关企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保证立法公开、透明。

在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议于2019年8月9日通过了修订草案,决定提请交通运输部审议发布。2020年2月20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于2月24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问:既然是修订,那《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改动一定不小。请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是系统性、全方位的修改。修订后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共有50条,与原办法相比,删减了6条,还取消了分章的结构,对制度设计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强调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里面规定的“违法、不当行为”包含乱作为和不作为,都在依法应当纠正的范围内。

二是第五条和第六条修改了机构职责规定,既具体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责,也规定了内设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职责,更好适应以垂直管理为主的邮政管理体制。

三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七条明确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可以参与执法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可以提出建议,供法制工作机构参考。

四是为解决委托执法问题,第十条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五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相关规定。

六是优化了执法案卷评议评析制度,依照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抽查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已结案的执法案卷进行评议,体现了内部层级监督;对同级人大、政府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内设执法机构的案卷实施专项评议,对社会关注的执法案件也可以实施专项评议,这体现了外部监督。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可以组织案件评析,提出改进措施,这体现了内部业务指导。

七是第四十九条强调,依法向有关机关移交需要追责问责的违法违纪行为,删除了原办法关于人员责任的具体规定。主要考虑是,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侧重于监督检查与指导改进有关单位的执法工作,落脚点在于规范行政行为。而监察领域和公务员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已对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作了规定,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邮政快递业部门规章只作衔接性规定。

问:网友“平之如水”:我是具体做执法工作的,能不能介绍一下《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

答:这位网友提到了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先让我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此后,各地方、各部门包括邮政管理部门遵照国务院部署开始推行这三项制度,一般简要称之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想必大家已经发现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是哪个行业所特有,而是各地区、各部门执法工作应当普遍遵循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也不是约束市场主体的,而是用于约束执法机关。

部门规章应当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在《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过程中,为了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生根,规章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细化。

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十二条根据“谁执法谁公示”原则明确了执法公示责任归属,规定了执法公示信息的范围,建立了执法公示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十三条规定了执法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时间要求,为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邮政行政执法实践,第十四条规定了文字记录规范,涵盖各类邮政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五条规定了适用音像记录的前提、情形和过程,对现场执法活动、执法办案场所,还有易引发争议的调查取证、举办听证、留置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对音像记录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系统规定了审核机构、审核程序、审核事项、审核责任、外部支撑等问题,能够为邮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是邮政快递业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抓手,随着邮政管理部门不断积累工作经验,相关工作规范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欢迎业内外人士多提宝贵意见。

问:网友提问,有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是不是市里的邮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县里的事业单位执法了?

答:这位网友关注的问题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密切相关。自2012年以来,从国家到县,与邮政监管工作有关的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如何发挥好这些事业单位的作用,修订后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作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委托执法”在《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条中的准确表述是,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这不是规章的独创,而是在执行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是规章,可以作为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行业安全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均可以据此进行委托,具体操作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办理。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是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企业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是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严禁把工作“层层转包”。

四是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邮政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转移责任归属。

五是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邮政管理部门成了“甩手掌柜”。谁委托、谁监督、谁负责,不仅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后果负责,而且要对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实施处罚的后果负责。

问:网友提问,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已对行政行为启动监督调查程序后,当事人又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监督调查工作是否停止?

答: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邮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工作的协调。依照《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责包括对行政执法开展监督调查、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等。这是规章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规章第四十六条特别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强调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

据此,同一行政行为正在受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又被行政复议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中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不重复办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案件,由实施监督调查的机关记录这一情况。

基于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因素,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不予受理或者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对执法行为作结论,中止监督调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继续调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将在系统内法治培训中安排专门的讲解,指导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好《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的职责。

问:网友提问,如果对邮政管理局的执法工作有意见,该怎么办?

感谢热心网友对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均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通过相应的救济渠道,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行政相对人不服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即使是与邮政管理部门执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修订后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完善了社会监督制度,衔接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上级或者本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